大家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工伤保险法第十九条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和工伤保险法第十九条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什么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些证据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其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主观: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若公司不承认工伤的,则应该自行证明员工的伤害不是工伤。
工伤在医院怎么结算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由单位盖章之后到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在申请受理之后2个月内下达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出院时候直接办理费用报销结算手续。 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出院结算时,首先经过护士站办理相关手续,查看是否有出院带药并确认出院结算时间及相关事宜。
4、工伤认定后,凭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去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凭医院证明在单位报销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治疗期间发给工伤工资。
因工死亡的认定问题
1、法律分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3、法律分析:因工死亡的认定标准:要看发生的时间段和地点,是否在工作时间段内和工作场所内;看是否是工作原因或者与工作有关导致;还有一些特别的情形:患职业病、上下班途中、以及视同工伤的等情形。
4、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5、没有劳动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认定下来六个月后公司不承认是工伤咋办
法律分析:劳动者通过社保部门已经出具了工伤认定书,但是用人单位不认同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及诉讼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尽快履行相关义务。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不赔偿工伤的话,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是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